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爱心公约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5126次
分享到: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简称邵东义工联。英文名称为:Shaodong Love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D.L.V.A。

第二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的性质为:经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的宗旨为:“服务社会,传播文明,传递爱心”,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本会口号是“爱在传递,我们在路上!”

第四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邵东县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邵东县民政局。

第五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秘书处办公地点:县金龙大道威亿大厦9楼910办公室。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利用业余工作时间服务社会,不计报酬进行公益活动。      

1、开展助学、助残、助老以及关注其他弱势群体、青少年及妇女问题等活动。

    a:助学主要内容是调查、核实、整理贫困学生资料,宣传助学、搭建助学平台,联络对口帮扶对象,向爱心人士提供贫困学生资料;

b: 助老一般是进入社区或者敬老院,给老人们一些情感上的关怀、为老人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c:助残包括为宣传全社会公正平等对待残疾人,提供社会残障人士的辅助;

      d:青少年问题的关注包括单亲家庭青少年的关爱、家庭暴力干涉 、孤儿的关爱等        

    2、提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科普、环保、社区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服务、拥军优属、文明劝导、交通劝导、公众场合维持秩序、法律宣传及援助,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县义工工作资源;

(二)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组织、推广义工工作;

(五)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

(六)开展县及其乡镇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和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政府、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六)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八)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九)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以上直至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或咨询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会长、副会长赞助,内部其他成员赞助,社会爱心人士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